各市、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采购>中心)交易行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5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有关规定,下列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省交易(采购)中心交易。
1.由国家部委审批、核准或备案,或者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被列为国家或省级重点项目的本省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2.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本省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或者国家部委或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3.中央在鄂、外省市驻鄂、省属单位在本省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4.省属投融资公司(平台)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在本省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5.驻鄂部队在本省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二、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入省交易(采购)中心交易范围可参照第一条规定。
三、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进入省交易(采购)中心交易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1.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专业性强、技术复杂,当地评标专家资源不足;不适合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当地电子交易平台功能不能满足招标项目交易需求。
2.由项目所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省交易(采购)中心发出申请函(具体样式见附件),确认该项目没有招标投标争议、法律纠纷,明确该项目所属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将申请函抄送项目所属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县(市)的项目申请函同时抄送市(州)交易(采购)中心。省交易(采购)中心交易受理处负责申请的承办工作,联系电话027-86629952。
3.招标人应当按照省交易(采购)中心交易流程和规范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并在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项目所属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9年8月2日发布的《关于市(州)、县(市)招标投标项目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进入省交易(采购)中心交易的申请函(样式)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5月7日
附件: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进入省交易(采购)中心
交易的申请函(样式)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我市(县) 工程已经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见附件),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因 。现申请该项目的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的材料设备 招标工作进入省交易(采购)中心进行交易。
我中心确认该项目没有招标投标争议、法律纠纷。该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为 ,地址为 ,联系方式为 。
该项目进入省交易(采购)中心后,将严格执行省交易(采购)中心交易流程和规范。
特此致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年 月 日
抄送:项目所属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市(州)交易(采购)中心